成功案例 | 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案胜诉解析

成功案例
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案胜诉解析
承办律师: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 荆乐正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是我所荆乐正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及苗木买卖的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系原告甲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告为乙环境科技公司。在双方合作期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包的多个绿化工程项目供应苗木,被告应于验收合格开具发票后付款。在双方合作的两年间,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金额为两百三十余万元的苗木,陆续收到被告支付货款共计一百万余元,被告自始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至起诉之日仍欠付原告货款一百三十余万元。原告在多次索要货款无果后,选择委托我所荆乐正律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苗木货款 1318809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欠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 50%计算)。
律师工作
荆乐正律师在本案中做了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首先,荆律师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苗木购销合同、工程物资验收使用单、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供应苗木和被告未支付货款的事实。这些证据清晰地展示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存在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违约行为。其次,荆乐正律师针对被告提出的异议和辩解进行了充分的回应和反驳,并且就欠款金额、利息计算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证。
代理意见
首先,荆律师基于多份苗木购销合同、工程物资验收使用单、增值税普通发票、银行流水单等有力证据,强调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且原告已将合同义务履行完毕。被告拖欠货款的违约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立即支付原告全部货款并赔偿原告因被告逾期付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
其次,为了最大限度的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荆律师提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货款的支付时间,但没有对出现迟延履行时的违约金进行具体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可以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一年期LPR(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被告两年间多次迟延履行,且拖欠货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LPR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终,原告提出的拖欠款总额及利息损失计算标准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典型意义与经验总结
本案的成功代理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让我们律所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我们深刻认识到,在办理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时,必须深入了解案情、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充分收集证据材料、精准分析争议焦点。同时,我们还应注重法律逻辑的运用和辩论技巧的训练,以提高代理效果和胜诉率。
此外,本案的成功代理还体现了荆乐正律师在处理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方面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我们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承办律师


高级合伙人 荆乐正律师
荆律师在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和法律顾问等非诉法律事务方面的丰富经验。在民商事诉讼方面,该律师代表多个公司和个人处理了涉及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多种类型的案件,涉案标的总额达数亿元。此外,该律师还处理了一些与房地产、保险合同、民间借贷等相关的纠纷案件。
在刑事诉讼方面,该律师担任过多起案件的辩护人,涉及电信诈骗、贩卖毒品、组织卖淫等多种犯罪类型。这些案件中,该律师为被告人提供了专业的辩护服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非诉法律事务方面,该律师担任了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这些公司涵盖了上市公司、央企、民营企业等不同类型,涉及融资协议、业务协议、建设项目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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