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答疑 | 应该搞懂的职场“关系认定”

引言
暑假兼职的大学生被拖欠工资,能否按劳动关系追讨?退休工程师返聘时突发意外,家属能否要求工伤赔偿?建筑工地上,正式员工和临时聘用的退休电工同时受伤,赔偿方式为何天差地别?
这些看似日常的场景,背后藏着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法律边界。今天我们结合直播间粉丝提问和法律条文,聊聊职场中最容易混淆的“关系认定”问题,搞懂这些,才能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问题1大学生实习、兼职构成劳动关系吗?

在校大学生小李,利用暑假时间在一家电商公司兼职客服。工作期间,小李按照公司规定时间打卡上班,听从主管安排处理客户咨询等事务,公司按小时支付报酬。但后来公司拖欠其部分工资,小李想知道自己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 23 条规定: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问题2: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北京某科技公司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工程师张某,签订《劳务协议》,每日工作3小时调试设备,时薪200元。张某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身亡,家属要求认定工伤。公司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经查,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领取养老金。
《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系退休人员且领取养老金,依法不构成劳动关系(无法认定工伤),但家属可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向公司主张过错赔偿责任,需举证公司存在安全管理过失。

问题3:工伤和提供劳务受损的区别

北京某建筑公司正式员工李某在工地搬运建材时被坠落钢管砸伤,同时临时聘用的退休电工王某(已领养老金)在同一现场检修电路时触电重伤。李某要求工伤赔偿,王某要求同等赔偿。公司仅同意为李某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且符合工伤认定情形,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是劳动者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排除情形。而王某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所以王某与建筑公司属于劳务关系,受《民法典》规范,无法认定工伤。

结语

从在校大学生的兼职报酬,到退休人员的务工安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认定,始终是划分权益边界的核心。无论是职场新人还是退休返聘的“银发族”,在提供劳动前明确双方关系性质,留存相关协议或工作记录,都是规避风险的重要前提。毕竟,法律的保障从不缺席,但它更青睐那些提前了解规则、主动维护权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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